深圳市**交通警察局关于深圳市经营性停车
依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及《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深公交〔2014〕310号)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停车场停车基础信息,引导驾驶员就近选择停车场,减少道路拥堵,按照深圳智能交通系统建设的总体要求,我局决定继续全面深入推进“停车场监管系统”建设及联网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我市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安装机动车监控设备,采集进出场机动车的牌号、图像、进出场时间等信息,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实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送进出场机动车的图像等信息数据,对不符合此要求的停车场我局将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及到期换证业务,已批准的经营性停车场将予以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吊销许可等。
二、依据《条例》第四十九条,经营性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停车场管理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一)未安装符合《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监控设备的;
(二)已接入光纤的经营性停车场未实时向我局传输数据,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仍没有数据的;
(三)第一次数据中断之日起30日(工作日)内出现2次数据传输异常并被处以责令限期整改,再次出现数据传输异常的(30个工作日内已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除外)。
三、依据《条例》第四十九条,经营性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以吊销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一)因数据传输异常被我局处以行政罚款处罚后再次出现数据传输异常且连续20日(工作日)数据传输一直异常的;
(二)因数据传输异常被我局处以行政罚款处罚后6个月内(自然月),再次出现本通告第二条第三款情形的。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交通警察局